(2016)新2301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徐某甲诉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1481号原告:徐某甲,女,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袁某乙,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怀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