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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017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孔祥建与被告蒋伟、李孟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建,蒋伟,李孟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017民初121号原告孔祥建,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蒋伟,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孟迪,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孔祥建与被告蒋伟、李孟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逯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祥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孟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建撤回对被告李孟迪起诉。代理审判员  逯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