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吉李、郭学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吉李,郭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吉李,男,汉族,住青川县竹园镇。被执行人郭学英,女,汉族,住青川县竹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川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学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竹园镇营业所的银行存款扣划2300.00元。二、将被执行人陈吉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竹园镇营业所的银行存款扣划6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