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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何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韩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韩文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622号原告何敏,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史伟国、XX,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法人代表人经前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瑞锦,公司员工。被告韩文军,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敏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韩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敏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敏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原告何敏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秀梅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