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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2448号原告王某。被告沈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但缺乏了解,由于年轻冲动,未婚先孕,在父母催促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沈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被告还动手打原告,并对原告进行威胁、恐吓。2014年5月1日,被告查出有尿毒症,本以为被告生病后会有所收敛,但反而变本加厉,2015年3月17日,被告再次动刀威胁原告,双方开始分居。分居后,被告多次发恐吓短信,致使原告精神紧张,身心疲惫,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沈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被告沈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沈某乙。因双方性格上存在差异、缺乏沟通和交流,为生活琐事,双方时有争吵。后被告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因病痛以及被告认为原告对其没有尽到关心、照顾的义务等原因,原、被告多次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有语言威胁。2016年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结婚登记信息、沈某乙的户籍信息、诊断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遇事缺乏沟通和交流等原因产生矛盾。被告患病后,脾气急躁,且认为原告对其未尽到关心、照顾义务等原因,对原告有语言威胁,导致夫妻感情淡漠。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告患有××,需要妻子的关心和照顾。被告要改正急躁脾气,对原告少一些敌对,多一些关心和体谅;原告也要关心、照顾被告,帮助被告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和勇气。夫妻之间相互扶助、遇事沟通,夫妻感情尚有可能得到改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俞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