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3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马明明与安徽省蚌埠市丝绸之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明,安徽省蚌埠市丝绸之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197号原告:马明明,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安徽省蚌埠市丝绸之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花苑小区16号楼一层东起第二开间(安徽省蚌埠市(Labodega酒庄欧美食品))。法定代表人:陈曙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明与被告安徽省蚌埠市丝绸之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马明明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