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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邢俊英、李瑕与被告李泉、李瑜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俊英,李瑕,李泉,李瑜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733号原告:邢俊英,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瑕,女,199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彭奇,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泉,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被告:李瑜,女,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邢俊英、李瑕与被告李泉、李瑜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柯 磊审 判 员  徐海生人民陪审员  王秀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纪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