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阳民初字第3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彬与郑熊、李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郑熊,李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3436号原告陈彬,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郑熊,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李欢欢,女,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彬诉被告郑熊、李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彬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陈彬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