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457、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与江阴伙伴色纺有限公司、徐明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江阴伙伴色纺有限公司,徐明良,程爱珍,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457、1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住所地无锡市。负责人张晔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阴伙伴色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徐明良,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明良。被执行人程爱珍。法定代表人廖辉。被执行人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倪华耀,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惠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江阴伙伴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伙伴公司)、徐明良、程爱珍、江阴博格机械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格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南扬商初字第0389号、(2014)南扬商初字第0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2014)南扬商初字第0389号民事调解书裁判:一、伙伴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工行惠山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息,息随本清)。二、伙伴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工行惠山支行律师费5000元。三、工行惠山支行有权对伙伴公司抵押的位于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外环北路9号的房产和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1480万元和7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徐明良、程爱珍对伙伴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后为4145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46455元,由伙伴公司负担。依(2014)南扬商初字第0388号民事调解书裁判:一、伙伴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工行惠山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息,息随本清)。二、伙伴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工行惠山支行律师费5000元。三、工行惠山支行有权对伙伴公司抵押的位于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外环北路9号的房产和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1480万元和7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徐明良、程爱珍、博格公司对伙伴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后为34443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39443元,由伙伴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江阴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除被执行人伙伴公司名下有位于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外环北路9号的房产和土地外,其他被执行人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情况。2015年5月4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外环北路9号的房产和土地。2015年11月17日,江苏泓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4245440元竞得。该拍卖款项由本院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对于被执行人尚有4735785.17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扬商初字第0388号、0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黄海涛执行员 谈笑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戴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