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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成与被执行人任海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任海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男,1987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7********,汉族,打工,住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十间房村*组***号。被执行人任海宾,男,1984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4********,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五台子乡古井子村*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成与被执行人任海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法民二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