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朱有顺建材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朱有顺建材销售中心,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朱有顺建材销售中心,组织机构代码L6791315-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五福家园荷苑06栋一层01号。经营者朱有顺。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35183-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村。法定代表人钱立静。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