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491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县北郭乡。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雅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