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处杨超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458号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89年12月6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江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以(2016)川1302执458号受理被执行人杨超罚金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找,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川1302执45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执行杨超罚��一案,罚金总额为10000元,尚未执行的罚金总额为10000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永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