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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春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0066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尹建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春香。申请执行人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遂巡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春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278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18900元,对被执行人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3887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巡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曾建明代理审判员  何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