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松涛诉计勇、晏启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涛,计勇,晏启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赵松涛,男,生于1964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李春,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勇,男,生于1971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阳区。被告晏启莲,女,生于1972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涛诉被告计勇、晏启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松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涛撤回对被告计勇、晏启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赵松涛承担。审 判 长 谢登虎代理审判员 陈 琳代理审判员 郑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夏益艳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