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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晓明与被告付义革、计凤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明,付义革,计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768号原告冯晓明被告付义革被告计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明与被告付义革、计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