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喜军,刘涛,李晓辉,王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喜军,刘涛,王占军,李晓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713号原告:周喜军,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刘涛,现住五常市。被告:王占军,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晓辉,现住榆树市。原告周喜军诉被告刘涛、王占军、李晓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喜军、被告刘涛、李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占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第一被告刘涛因承包榆树市二水源五金商店工程,雇佣周喜军等人为其干力工活。当时双方对劳务报酬的给付达成一致协议。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第一被告尚欠原告95000元劳务报酬。第一被告于2015年12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第二、第三被告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现被告拒绝还款,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劳务费9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三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刘涛辩称:我对我欠原告6.5万,原告说的9.5万元我已经通过李晓辉给付原告;我承认我欠原告欠款,但是我现在没钱,等大包给我楼后我再偿还。被告李晓辉辩称:原告所述欠款事实存在,我是担保人,我确实替刘涛给付原告3万元。被告王占军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刘涛因承包榆树市二水源五金商店工程,雇佣原告周喜军等人为其干活。当时双方对劳务报酬的给付达成一致协议。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刘涛欠原告95000元劳务报酬。被告刘涛于2015年12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写明春节前付清。被告王占军、李晓辉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后被告李晓辉替被告刘涛给付原告3万元,剩余65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为请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劳务费9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刘涛拖欠原告劳务款,应按约及时偿还,其不予偿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被告刘涛给付劳务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王占军、李晓辉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欠条上未约定利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周喜军劳务款65000元;二、被告王占军、李晓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负担750元,被告刘涛负担1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