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苗绍臣与焦作市煤业(集团)白云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绍臣,焦作市煤业(集团)白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391号原告苗绍臣。被告焦作市煤业(集团)白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七贤镇白庄村。法定代表人吴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绍臣诉被告焦作市煤业(集团)白云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庭审前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0000元,后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