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沈明瑞与安徽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明瑞,安徽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69号原告:沈明瑞,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安徽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50738756(2-2)。法定代表人:许留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艾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明瑞诉被告安徽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