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付婷与魏吾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婷,魏吾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457号原告:付婷,女,1993年月30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魏吾才,男,1962年2月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婷诉被告魏吾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530元,由原告付婷负担。审 判 长 罗振兴代理审判员 马海翠人民陪审员 郝宪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