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申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与咸阳经纬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咸阳经纬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4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负责人金XX。委托代理人李秀菊,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经纬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史建辉。委托代理人白枫,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敏敏。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喜林。委托代理人杜联盟。一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李秀菊,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以下简称广厦西安公司)与被申请人咸阳经纬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8日,广厦西安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广厦西安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广厦西安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同惠会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代理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