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纳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肖丹燕、陈沉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纳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丹燕,陈沉香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7021号原告厦门纳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海岸街59号318室,组织机构代码56281432-1。法定代表人何泉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杰、苏雄飞,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丹燕,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李宗泰,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沉香,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纳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丹燕、第三人陈沉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纳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纳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惠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瑜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