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程正明与泸州市名人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正明,泸州市名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33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程正明,男。被执行人泸州市名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豪,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程正明与泸州市名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本院(2015)龙马民初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泸州市名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泸州市名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名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