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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乔金峰与吉林省禹彤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金峰,吉林省禹彤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乔金峰,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禹彤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268号。法定代表人:怀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金峰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禹彤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账户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德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