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明发诉新疆双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雨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发,新疆双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雨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396号原告刘明发,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新疆双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天池北村25-26号商铺。法人代表:陈雨年。被告陈雨年,住新疆克拉玛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发诉被告新疆双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陈雨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明发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祥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