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3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48号原告陈某,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满族,盘锦市建设市场监察大队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筑景巴塞罗那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王某,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请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 力代理审判员 李峻松人民陪审员 佟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