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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忠霞与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霞,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吴忠霞。被执行人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怀宝。申请执行人吴忠霞与被执行人天津远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案字(2015)第7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2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