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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畅敬斌与杜治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敬斌,杜治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畅敬斌,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飞云北路星星小区1-023号居民。被执行人杜治兴,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皇甫乡,现住万荣县鑫苑小区8-101号。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1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杜治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上的存款12228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杜治兴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信用社账号上的存款50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贾润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亚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