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9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9民初212号原告:叶某,农民。被告:玉某,农民。原告叶某诉被告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已解决了纠纷为由,自愿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