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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9年6月17日生,满族,住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726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沈北新区蒲昌路28-5号(4-3-2),面积为33.77平方米,该房屋按份共有人由陈某某、张某某、陈莉三人变更为陈某某、陈莉二人,将张某某所占该房屋25%的份额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房屋份额变更为50%,陈莉房屋份额不变,仍为50%。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