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彦东与张可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198号原告张彦东,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可吾,男,194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东诉被告张可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蒙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