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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彦东与张可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198号原告张彦东,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可吾,男,194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东诉被告张可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蒙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