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刑初259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张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雷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下旬,被告人张伟谎称需要运货,先后将4名被害人骗至常州市武进区潞城东方高科工业园、常州市武进区恒耐物流园等地,以货款不够为由,诈骗作案4起,共骗取人民币19200余元。分述如下:1.2015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伟谎称其需要运货,将被害人赵某骗至常州市潞城东方高科工业园,后以货款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3000余元。2.2015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伟谎称需要运货,将被害人刘某骗至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恒耐物流园,后以货款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00余元。3.2015年1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张伟谎称需要运货,将被害人汤某骗至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恒耐物流园,后以货款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汤某人民币6000元。4.2015年11月30日14时,被告人张伟谎称需要运货,将被害人高某于骗至常州市武进区潞城东方东路138号天鸿包装厂,后以货款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于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刘某、汤某、高某于的陈述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多次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伟犯诈骗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改造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并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退出的赃款责令被告人张伟退赔各被害人,其中:退赔赵勇人民币3000元、退赔刘平货人民币200元、退赔汤智邱人民币6000元、退赔高善于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殷潞灵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