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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容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公司、何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公司,何华东,赖天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容建,男,汉族,1976年4月9日生,住龙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胜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赖石基,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华东,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生,住龙南县。被告赖天红,男,汉族,1974年3月7日生,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容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公司、何华东、赖天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以获得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XX玮审判员 : 王 勇审判员 :王群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