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宏波申请执行时育俊、何蓉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波,时育俊,何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29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波。被执行人:时育俊。被执行人:何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51000元和利息50340元、诉讼费900元、执行费665元、总计10290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8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时育俊、何蓉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290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8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洪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