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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范鸭江申请执行李晶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鸭江,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范鸭江,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生。被执行人李晶,男,汉族,1985年5月3日生。范鸭江申请执行李晶债务一案,本院根据范鸭江的申请,依据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卢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卫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