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秋英与王从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秋英,王从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林秋英。被执行人王从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秋英与被执行人王从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秋英申请执行500元,被执行人王从远给付申请执行人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