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南通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晨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晨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3958号原告南通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景晨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恩乾。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晨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美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江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