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邱淑英诉被告董铁华、董亮、董月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淑英,董铁华,董亮,董月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422号原告邱淑英,女,1950年2月2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董铁梅,女,1970年4月6日生,汉族,。被告董铁华,女,1972年7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丽娟,系辽宁继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亮,男,1994年4月18日生,汉族,工人。被告董月,女,1992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淑英诉被告董铁华、董亮、董月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找不到被告,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禇亚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