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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柴某某诉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778号原告柴某某,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柴某甲,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以需收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对被告柴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侯效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