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东富诚合流体装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富诚合流体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魏映,张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异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富诚合流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629号1号楼408室。法定代表人栾春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相治,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路与七马路交叉口前宁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魏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传齐,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魏映。第三人张同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富诚合流体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宏���腾药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山东富诚合流体装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魏映、张同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申请人山东富诚合流体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东富诚合流体装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锋远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吕敏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辛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