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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金海霞诉被告史建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892号原告:金某某,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史某某,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戴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