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蓼泉水利管理所与倪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倪军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688号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梁顺武,系该所所长。地址:临泽县蓼泉镇蓼泉街。被告倪军,甘肃省临泽县人。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与被告倪军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泽县蓼泉水利管理所承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谷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