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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233号原告李某,务工。被告符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符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协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双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闫正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