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马月锋与昆明金享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月锋,昆明金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马月锋。被执行人昆明金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月锋依据本院(2015)晋法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金享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80031.8元,案件受理费176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