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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庞娜与陈洪友、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娜,陈洪友,刘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71号原告庞娜。被告陈洪友。被告刘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娜与被告陈洪友、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娜需要庭下补充证据,故原告庞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庞娜承担。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