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少林与崔树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树田,黄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树田,男,194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少林,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元氏县。上诉人崔树田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6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崔树田称,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就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应当不予受理。本案中借款人候新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立案侦查,现已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二、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西路,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管辖。三、本案借款人侯新周涉嫌的非法集资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时和在本次诉讼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时,两次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和检察院的起诉书。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就不应当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发现本案的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应当驳回其起诉。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是涉案《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抵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妥。涉案合同中约定如三方发生纠纷,到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抵押权人黄少林所在地为元氏县槐阳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谭会雄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