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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与张永辉、闫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张永辉,闫巧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853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住所地滑县半坡店乡半坡店村。负责人祁胜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长海,男,1972年7月17日生。被告张永辉,男,1973年10月10日生。被告闫巧红,女,1969年5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与被告张永辉、闫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