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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3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徐晓川与杨贵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川,杨贵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623号原告徐晓川。被告杨贵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川与被告杨贵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晓川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30元退付原告。审 判 长  刘 丹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吴丽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