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徐晓川与杨贵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川,杨贵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623号原告徐晓川。被告杨贵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川与被告杨贵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晓川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30元退付原告。审 判 长 刘 丹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吴丽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