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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尤本霞与庞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本霞,庞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郑涛,孙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912号原告尤本霞。委托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曦,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青。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云梨路2008号。负责人吴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志康,系公司员工。被告郑涛。被告孙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250号。负责人沈敏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星,系公司员工。原告尤本霞诉被告庞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郑涛、孙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蕴独任审判。原告尤本霞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超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超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本霞撤回对被告孙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