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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晶与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李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86号原告张晶。委托代理人李先军,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诉被告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晶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张晶承担。审判员  苏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璞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