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5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晶与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李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86号原告张晶。委托代理人李先军,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诉被告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晶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张晶承担。审判员 苏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璞瑜 来源:百度“”